清远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
(2019年9月2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名称:清远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英文名称:Qingyuan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QFCPA)。
第二条 清远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清远市民政局批准成立, 由清远市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清远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保护金融消费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打造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清远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合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清远中支)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联合会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连江路32号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顺应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以维护金融消费权益、营造优良金融生态、促进会员共同利益为宗旨,业务范围为:
(一)推动会员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督促会员实施行业自律,推进金融业权益保护体系建设;
(二)制定金融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行业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共建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监督与评估机制,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定期披露金融消费权益损害行为和案例;
(四)建立金融消费纠纷调解机制,依法受理金融消费纠纷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公正、及时、合理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五)组织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教育、金融知识宣传以及有关咨询服务,普及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权利保护意识;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合法、合理地维护自身金融消费权益;
(六)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会员间的沟通,提高会员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的意识和工作水平;
(七)促进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银行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促进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金融业整体声誉;
(八)对于违反联合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规范、管理制度等规定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金融主管机构;
(九)保护金融消费权益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联合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合会只设单位会员,在清远市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和单位,拥护联合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义务,均可以申请加入联合会,成为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原则。凡拥护本联合会章程,愿意享有会员权利和承担会员义务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联合会,成为联合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经联合会理事会审查同意接纳为会员后,由联合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和行使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联合会的章程、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联合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
(三)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联合会寻求保护、协调和支持;
(五)通过联合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在联合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联合会章程,履行联合会制定的各项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执行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二)关心、支持联合会工作,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联合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依法接受联合会有关询问和调查,依法提供联合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联合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联合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联合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15日内书面通知联合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或机构依法被撤消。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应委派其授权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不能出席时,由其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联合会章程和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审议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决定联合会的成立、清算或终止等事项;
(六)审议、决定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审查并经清远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联合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每届为四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协调、监督会员遵守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提出联合会章程的修改议案;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六)决定对违反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处分;
(七)审查、决定会员入会或退会;
(八)制定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
(九)决定联合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部门负责人聘任;
(十)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十一)研究和决定由理事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是联合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合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长领导监事会工作。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检查联合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候选人由人民银行清远中支产生,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联合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或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审查并经清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联合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协调联合会各项重大活动;
(五)主持联合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会长在任期内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暂时代行会长职责,直至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为止。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设秘书处,为联合会日常办事机构,联合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联合会秘书处聘任工作人员若干名,人员编制由秘书处决定;工作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由会员单位推荐,秘书处视工作需要聘用。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可派代表列席联合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联合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清远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法定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当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会员是否在联合会担任职务缴纳会费。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人民币3万元/年。
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人民币2.5万元/年。
理事/监事单位:人民币2万元/年。
其他会员单位:人民币0.2万元/年。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秘书处根据财务收支状况可对会费进行适当调整,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的费用开支:
(一)维持联合会正常办公所需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及人力费用支出;
(二)联合会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编印资料、工作调研、举办有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三)其他与联合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四)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五)联合会筹备、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其他维持联合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根据联合会秘书处的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缴纳年度会费。
第四十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的会计工作由会长单位安排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编制年度会计财务报表。秘书处指定人员兼任出纳工作,负责会费收缴和日常费用开支。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合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联合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清远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九条 联合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人民银行清远中支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联合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人民银行清远中支和清远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5年5月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作废。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联合会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清远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2019年9月29日
主办单位:清远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Copyright ©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联动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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